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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 基本福利的空间再分配——试论实践性空间正义及其规划应对【2021.4期优先看】

陈昭 国际城市规划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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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差异加剧”的城市化语境下,空间正义日益成为城市规划领域中的重要概念,但理论世界与规划实践对这一概念的诠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分歧的本质在于现有空间正义理论研究中的“集体潜意识”对现实世界中空间正义复杂性的判断较为片面,亟须探求实践性空间正义理论,以更好地引导面向空间正义的规划实践。在回顾正义及空间正义理论哲学演进的基础上,本文归纳了空间正义理论的三个共性要素,即情境、福利层次和系统,并从中剥离出“基本福利”概念作为实践性空间正义的核心。本文提出实现空间正义的规划应当是基本福利的空间再分配,包括对基本福利的确认、再分配和对机制的修复。


1  “空间正义”作为规划议题
 
当前,如何实现社会正义成为全球城市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与挑战。前现代时期,受“生存伦理”约束,传统经济呈现出强烈的道义色彩。在小农理性自发选择下,整体经济在道义约束下按照均衡、互助、相对公正的方式运行,保持了均衡而稳定的“无发展增长”状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演进,人类总产出急速扩展,财富分配日益分化并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20世纪中叶,以库兹涅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这种财富分配不平等只是工业化初期的暂时性现象,这种现象将在随后的阶段里大幅减少,最终达到相对平衡的分配状态【即倒“U”型曲线】。这一理论较好地解释了美国20世纪上半叶社会收入差距缩小的现象,但之后的实际发展偏移了库兹涅茨的预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贫富分化现象日益严重,城市中间群体逐渐消失。托马斯·皮凯蒂的新近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不平等的加剧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既有制度框架下,除非极端情况,城市不会主动进行资源的重新分配。换言之,在缺乏必要干预的前提下,城市发展中的平等分配和均衡发展不会自动出现。
 
因此,在全球性城市发展差异加剧语境下,“正义”成为重要议题。由于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问题很多情况下通过空间呈现出来,“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的概念应运而生。我们可以识别出两类关于空间正义的观念,一类被建构出来的“空间正义”理论,起源于1970年代以列斐伏尔和大卫·哈维为代表的相关研究;另一类则是作为规划师“本能”或“潜意识”的空间正义理念,尽管后者并未得到学者的清晰阐明,但是从现代规划诞生之时起就存在的历史性概念,来源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是规划产生的根源和变革的目的。现实中城市问题源自理想的城市景观与现实城市生活的反差。实际上回望历史,城市规划学科的】语境下规划实践的持续积累与影响。起源于不同背景的两种空间正义观念之间的分歧,导致空间正义理论与实践两者之间存在断裂与隔阂。本文试图初探两种正义分歧的原因,找寻能与规划实践相吻合的理论,即现实世界中的实践性“空间正义”的理论原型与基本原则,这对于作为实践性学科的城市规划意义重大。
 
2  从理论批判到现实情境:关于空间正义的理论困惑
 
2.1  理论世界中空间非正义“遍在”的成因
 
既有空间正义研究往往将空间正义作为规划的理想标准,对城市和规划的空间非正义现象进行识别和批判,包括整体空间的非正义、居住空间的非正义和城市更新、公共服务设施分布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非正义等。上述研究的共同出发点,是对快速城市化进程以来差异加剧的城市化发展模式及其后果的批判。1980年代—1990年代中国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增长绩效主要归功于落后的起始发展水平和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模式的新机会。彼时的现代化及城市化模式均以迅速提高低收入水平格局为目标,以经济增长、“少部分人先富起来”、GDP竞赛为基本发展导向,关注效率而非公平或正义。随着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效率优先发展模式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形成了以空间不均衡发展为特征的“差异加剧城市”,成为城市规划领域关注和批判的焦点。从最早对“重城轻乡”的批判到对“增长机器”“增长联盟”“资本与空间异化”等增长主义模式的批判,再到对空间资本化和空间非正义的批判,本质都是对“差异加剧城市”弊端的抨击。
 
维护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的核心职能之一,因而“维护弱者利益,为弱者代言”成为规划话语中天然的政治正确。这种逻辑往往导致一种惯性推论,即只要规划内容对空间弱势要素比如乡村、城中村原住民等有损害,就一定存在空间的非正义,且这种非正义来源于资本和政府的权力合谋,因此城乡规划需要扮演一个制衡的角色,始终站在弱势群体一侧或权力的对立面。在此基础上,对“非正义”的现有批判集中在以下三方面:非正义的初始立场、非正义的空间结果和非正义的规划过程。且形成了一套几乎可以与当下大多数城市开发和建设情形对应的批判框架(图1):资本和政府以获得空间或资源价值为目的,以非正义的规划为媒介,剥夺了弱势人群的空间或资源,使得弱势人群处于更不利的境地(从初始的城市状态I转变为城市状态II)。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遍在非正义”的产生。

 

图1  非正义空间规划的普遍性判断框架

 

2.2  对照真实世界:对“遍在非正义”批判的三个质疑

 

面对理论世界中遍在的空间非正义,直觉的疑问是难道规划界真的存在如此显著的“非正义”而不自知?王红扬对增长主义本质的剖析,暗示了规划领域内某种政治正确的先验判断可能影响对城市问题实质的判断,从而导致一个预设视角的分析结果产生。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对空间非正义的理论批判中。以对城市更新中居住正义(living justice)批判为例,其主要逻辑演绎过程为:先验判断是城市更新的本质即为对原住民利益的剥夺;推理过程是原住民多属于并不富裕的工薪阶层乃至“新城市贫民”(new poverty);迁移方式为“非自愿性”移民。在这一过程中,原住民中的贫困人群被安置到郊区或更远的地方,在通勤成本大量增加的同时,所得到的发展机会却急剧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迁出人口的贫困与隔离。
 
事实果真如此吗?若以现实世界的视角检验这一分析过程,在对“非正义”的现有批判的三方面内容中,都存在疑点(图2)。

 

图2  非正义空间分析框架的矛盾性:以非正义的旧城更新为例

 

第一,非正义初始立场批判中的疑点。若将整个更新过程的主体按照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或者低收入居民和高收入居民划分,这种分法很容易成为一种正义和非正义的价值判断基础,得出原住民处于“正义”境地而外来的“绅士化”人群处于“非正义”境地的结论,或者低收入者即正义,高收入者即非正义的结论。但考虑中国城镇化的实际情况,以及“绅士”人群在整个以原农村人口为主体的新增城镇化人群中的比重,这种划分并不具普遍性。
 
第二,非正义空间结果批判中的疑点。这一逻辑下,正义的城市更新只能采取两种行动。一是停止更新。这样做的结果是低收入的原住民只能继续居住在原址,但改善的难度极大,同时新市民很难获得进入城市空间居住的机会。这是我们想要的正义吗?二是为原住民提供较高的补偿。这样操作的结果是原住民获得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补偿后,出现了一系列“拆迁暴富”现象。而所谓新市民,也就是绅士化的主体,由于支付了高房价反而成为被剥夺者。此外,原住民的搬离会不会一定导致其受损?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区位并非是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外围地区只是相对就业机会少或设施配套不足,但这背后的原因并不在于城市更新导致的“空间非正义”,而恰恰是我们规划实践中的其他地方出了问题,导致了非市中心就业与设施的不均等。而无论是原住民还是新市民,在这样的地点居住都是一种空间非正义。
 
第三,非正义空间规划批判中的疑点。在城市更新成果的利益分配中,假设政府和市场是单一剩余价值的攫取者,规划则成为其工具。这种矛盾不仅与中国政府的角色和职责相悖,也与规划师在规划实践和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内容相悖。暂时搁置具体情境下的考量,笔者更倾向于“改变式”的行动。稳定不变当然可以是一种美好,但空间更新、居民迁移等变化也是伴随文明进步的一种普遍现象,至少并不一定是邪恶的。由于中国的土地空间大多“一次性”分配,缺乏类似房产税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因此只有依赖空间更新才有可能实现主动的再分配或释放新的城市红利。城镇化过程本身就意味着资源再分配,中国的城镇化包含了一个巨大体量的居住空间转移过程,因此有几亿人的人口迁移和空间转换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而政府将这种空间变迁所获得的财富作为公共财政,进一步改善了居民的整体生活品质,也最终反映到城市中。

 

2.3  理论与现实的分歧缘由:规划的“集体潜意识”

 

上述分析表明,尽管理论自洽,但当这种判断被应用到现实世界中,矛盾随之产生——相较于理论世界中的固定角色,现实世界更复杂,角色更加多元,受损者和获益者的角色也不再二元固定,甚至受损和获益本身都很难界定。
 
笔者并不试图否定空间正义的批判本身,而是指出在真实世界中判别空间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并审慎指出某种先验理论立场和分析逻辑的扩大化导致的对空间正义问题的不真实判断。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缘于规划界的“集体无意识”。正如费恩斯坦所言:“我们几乎是从本能的角度理解非正义这一概念的”。这种根植于规划师职业的本能坚守,可以追溯到彼得·霍尔所说的现代规划的“无政府主义根源”或者是约翰·弗里德曼所言的“乌托邦”传统,其表现是将维护个人自由以及普通公众的利益和正义奉为圭臬,对利益剥夺保持高度警惕,从而将政府、资本、市场及其对公众的改变“标签化”理解为某种负面力量的入侵,同时也将资本、市场、利益、绅士化等中性词语负面化解读。
 
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某些空间非正义问题,但这种“一刀切”的价值判断也同样有值得警醒的负面效应。一方面,对“遍在非正义”的批判并不能直接作为实践的指导,更重要的是,这使得我们失去了在现实世界中结合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判断的意识。这种“本能”的正义,是学术视野中“遍在非正义”现象的直接来源,也导致了规划职业本身的分裂——一方面站在学术角度批判非正义,另一方面却又在实践中不断重复、推动和加剧这种非正义。

 

2.4  追寻现实世界的空间正义:一致性标准

 

现实世界语境中,规划永远面临资源短缺和空间不平衡的问题,同时也时刻面对分配和再分配的问题。缺乏能够将“空间正义”从理论世界迁移到现实世界的价值标准,或缺乏一套有关空间正义理论的实践性工具,使得空间正义难以真正落实于实践之中。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关于“实践性空间正义”的规划准则,既包括对空间正义本质的认识(即识别与判断),也包含针对实践的可操作方法(即消除不正义的方式)。现实世界空间正义问题的复杂,致使很难有一套明确的规划工具来真正实现空间正义,但可能存在一个方向性的框架,作为实现空间正义的基本方向。而能否成功建立起这个框架,首先依赖于对正义本身的正确解读与详细考察。

 

3  哲学途径:正义和空间正义的观念演进

 

对空间正义的思考起点应追溯到元概念即“正义”(justice)【正义通常分为两部分,包括报应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前者关乎惩罚;而后者涉及物品和资源的分配,且与规划直接相关】本身。尽管从最纯粹的角度出发——如亚里士多德和康德所言,正义是一种美德【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描述了一个理想的公民共同体,人们互相尊重、服从规则,人丁兴旺,不为犯罪和贫穷问题所困扰,个人幸福的获得无须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康德则认为人具备理性的能力和自由的能力,认为公正来源于理想化道德而非幸福和利益之上的社】,但“实践性”正义建立在现实世界而非理想世界,因此通过何种方式能够在不依赖“人的美德”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值得探讨。将规划理论与哲学理论并置,成为近年来规划理论的新认识。借助哲学途径,有助于重新理解空间正义观点。

 

3.1  传统正义观与朴素空间正义:分配均等的“格网”

 

传统正义观包含基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基于直觉两种模式。休谟、边沁和密尔等从功利主义视角出发,将正义解释为集体或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化的结果。尽管这一观念后来遭到批判,其却是对正义“可度量”的尝试。除了功利主义,另一类观点则认为正义观念来源于直觉。如康德认为人具备理性的能力和自由的能力,公正来源于理想化的道德。由于功利主义的主导地位,传统正义观着眼于如何实现分配结果的均等。
 
从现代规划诞生起,规划师就自觉坚守了一种朴素的空间正义观。霍华德等早期规划先驱的思想中,贯穿着大众精神、恪守社会公平、维护公共福祉等内容,以及社会改革(革命)、社会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理想。而凭借技术与理性带来的精英角色与地位,成为规划师恪守和维护城市空间正义的保障。
 
受传统正义观的影响,在早期城市规划的话语体系中,空间正义被转译为一种“秩序”引导下的均一单元构成的空间图式,意图通过均衡的空间安排来实现公平。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785年土地条例》(Land Ordinance of 1785)中构建的从国家到社区尺度、用模数控制用地划分的“格网”系统(图3a)。根据该条例,每个城镇划定边长6英里(约合9.66km)、总面积36平方英里(约合93.24k㎡)的方形用地,并将其进一步细分为36个面积为1平方英里(约合2.59k㎡)的地段(section)且依次编号。每个城镇的最中心地段为政府或公共目的保留(图3b)。此后曼哈顿式网格街区(the Manhattan grid)和郊区化时期典型的邻里住区等均延续了这种格网模式。正如柯布西耶在《明日之城市》中写道:“细节就是整个城市。城市的细节,是一千次重复的单栋住宅,因而才是整个城市……一旦有统一的秩序对各种基本单元加以支配,混乱将得以避免”。这种覆盖一切的总体规划,要对规划提出的每一设想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是极其困难的,因此,通过复制秩序引导下的单一细节,不可避免地忽略了人自身的多样性需求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被称为“现代主义建筑死亡”标志的普鲁伊特·伊戈项目【由日本建筑师山崎实(Yamasaki)设计,为2800户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廉价住房社区,系美国政府“住房运动”的代表作品。山崎实将现代主义发挥到极致,通过技术手段在紧凑的空间进行了人性化的设计,为不同人群设计了多样性的公共空间和人性化的开敞空间,也获得了国际现代建筑协会设计奖。但该项目在其实际使用中完全背离了设计者的初衷,逐渐沦为混乱和犯罪的温床,已于1972年7月被拆除。建筑评论家查尔斯·詹克斯在其著作《后现代建筑语言》开篇写道:“现代建筑于1972年7月15日下午3点点32分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死去”】所暗示的,单一技术上提供的可行解决方案,因为忽视了实际使用中个体多元需求的差异而没能实现空间正义,甚至产生了负面效果。这种实践空间正义失败的根源并非在规划技术层面,而是因为其脱离了人的真实需求来谈人性,因此无法在现实世界中取得成功。

 

图3 《1785年土地条例》中的格网体系与城镇分区方式
 
3.2  现代正义理论:“基本品”概念的浮现
 
传统的正义观采用了结果导向的直接分配思路,只适用于某些简单物品分配的情景(如土地划分),而忽略了现实世界中因个体差异和多样性导致的复杂性。现代正义理论正是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出发,形成了以约翰·罗尔斯和阿玛蒂亚·森为代表的两种正义实现模式,分别是“制度模式”和“补救模式”。制度模式将整个社会的公正制度描绘为正义理论的主要使命,旨在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保障正义的先验社会制度。补救模式则基于现实的比较(realization-focused comparison),着眼于自下而上地识别并消除现实中明显的不公正。
 
罗尔斯清晰区分了“基本的”和“差别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正义。他使用了“基本品”(primary goods)的概念,其中包括权力、自由与机会、收入、财富与自尊的社会基础等,进而提出了正义社会的两个原则。第一是“自由原则”,即将所有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享有基本物品的平等性作为正义的基础。第二是“差别原则”,即对于机会、财富和收益的差别,也应适当安排,使全体受益。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来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为其增加希望,缩小其与他人的差距。迈克尔·沃尔泽沿用了罗尔斯的分类方法,在考察了成员资格、安全与福利、教育、闲暇等重要物品基础上,认为现实世界中分配正义体现为一种多元主义的复杂平等(complex equality),不同的物品可遵循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三种不同的分配原则。
 
以森为代表的学者则采取了另一种理论路径。他认为罗尔斯“以制度为中心”的正义理论无助于消除现实的不正义,因此森并不强调建立一个彻底完美的正义世界,而是尽其所能地消除显而易见的不公不义,寻求一套能作为实践理性基础的正义理论。在此基础上,森将自由的内涵从罗尔斯的政治意义的自由(liberty)扩展到更广泛的自由(freedom),并在罗尔斯“基本品”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可行能力”(capabilities)的概念。可行能力指人们有能力做的事情,更强调做某件事的机会而非某种实质性的表现(状态),并且在实践途径上更关注建设性的正义实践路径,即关注提升人的可行能力方法(capability approach)

 

3.3  现代空间正义:“位置/分布”和“过程/机制”

 

传统正义观本质是“去空间化”(despatializing)的,正义与空间并不直接相关。受罗尔斯和森等的现代正义理论影响,加上1970年以来将正义的空间“前景化”(foregrounding)的“空间转向”(spatial turn),使得对空间正义的认识开始走向另一维度。空间不再是正义的背景,而逐渐成为正义的一部分或者正义本身。大卫·哈维1973年在《社会正义与城市》Social Justice and City一书中提出了“领土正义”(territorial justice),首次提倡使用空间或地理方法来研究社会正义【西方现代的“社会正义”价值观主要来源于三个主要流派,即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主流(新自由主义)、右派(社群主义/后现代主义)和左派(新马克思主义)】。此后关于空间正义理论的争论基本从“位置/分布”与“过程/机制”两个角度展开。
 
“位置/分布”的观点认为,空间的正义和非正义可以被看作无数与位置相关的决定产生的结果,而分布的不平等则是非正义的来源。哈维基于罗尔斯的视角进一步延伸,指出在社会正义的原则中,与空间相关的最重要的三个准则是“需求”“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和“价值”【需求包括对食物、住房、医疗、教育、交通、设施、政治等“基本品”的需求;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包括地理外部性和对区域的效应】。因此当社会正义的原则被应用到空间场景中,空间组织和区域投资应当满足人的需要;应当利用更优的空间组织和分布为其他区域带来增益,产生溢出效应、乘数效应;如果是为了解决某种阻碍整个系统进步的环境问题,可以容忍空间投资形式出现偏离。基于上述原则,哈维提出了“空间社会正义”(territorial social justice)概念,涵盖收入分配和机制两方面。首先,他认为收入分配应该满足每个地区中的人的需求,最大化跨地区的乘数效应,且能够利用剩余资源解决社会环境中的特殊困难;而在机制层面,他提出制度体系、组织结构、政治和经济应尽可能向“最不利”的地区倾斜。哈维的空间正义观兼顾了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并且关注到空间的外部性特征。
 
“过程/机制”则沿袭了森的“能力路径”,关注对“能力和自由”的保障,进而关注对空间非正义现象及其产生机制的改善。扬指出社会正义并不需要消融差异,而是需要消除对自由的压迫。洛杉矶学派提出“空间—社会辩证法”(socio-spatial dialectic),认为空间上的不公正缘于社会行为,城市和空间被视为不平等的产物和再生产者。城市日常空间生产导致非正义的城市地理出现,而资本主义工业城市自身则不间断地制造并维持这种非正义,但也同样可以通过社会干预来解决这种非正义。学派代表人物之一费因斯坦具体实践了森的路径,从纽约、伦敦和阿姆斯特丹的都市实践中归纳出正义城市范式(just city approach),包含“平等”“多样性”与“民主”三个核心要素以及一些实践性原则(表1),包括优先关注公共利益,改善规划的某些弊端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等。但费因斯坦也坦承这些原则只是一个粗略的方向,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工具来面临突发的内部冲突与挑战。
 
表1  费因斯坦“正义城市”规划原则

4  实践性空间正义的初步建构:理论原型和规划启示
 
4.1  实践性空间正义的理论原型
 
上述理论分析展示了迄今为止学界对于空间正义的全面探索。从上述理论中可以抽象出现实世界空间语境下实践性空间正义的基本原型,包括“情境”“层次”与“系统”三个内涵,以及一个核心概念——基本福利【本文使用“福利”一词,统一“基本物品”“可行能力”等相关概念】
 
4.1.1  情境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对正义的概念(concept of justice)与正义的理念(conceptions of justice)作了区分。前者立足于正义的理想,是针对正义的应然价值判断;后者立足于正义的实践,是社会全体形成的对正义的公共意识(public sense of justice),既包含社会对正义“美德”的追求,也包含基于彼时社会情境对“最大化幸福”的功利计算。空间正义亦然。由于所有的社会正义现象都内嵌和物化于一定的时空关系中,因而每种实践性空间正义都对应于一个特定的“时空情境”。因此,所有对实践性空间正义内涵的具体讨论都需要首先明确其所处的情境。例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资源相对短缺,导致“差异加剧”发展模式是当时的必经路径,彼时的发展模式可以认为是正义的;但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原有的发展模式就转变为亟待改善的非正义。空间正义并不是一套固化的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与社会情境紧密关联的准则。
 
4.1.2  层次
 
尽管社会物质与资源条件日益富足,但其相对于人的差异化需求依然是稀缺的,因此无论是罗尔斯还是森的理论都暗示了现实条件下正义必须限定在“基本品”的范围内。对空间正义而言更是如此,空间资源相对其他资源更为有限,尤其对于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城市空间已经从增量资源转为存量资源。前述的“位置/分布”和“过程/机制”两种空间正义理论路径均体现出对“基本品”的关注,前者直接继承了“基本品”的观点并将满足基本需求作为衡量空间正义实践的重要标准,后者则在具体实践原则上体现了对空间正义基本品的关注。
 
因此,实践性的空间正义也必然需要区分其“基本”福利与“高级”福利。除了稀缺性,公共品本身的性质也决定有必要将基本福利区分出来。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中提出公共品普遍面临“搭便车”困境(free-rider problem),即公共品作为一种集体性激励(collective incentive),无论哪个社会成员对其产生作出过贡献,所有人都能享受这一物品带来的好处。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当一群理性的人聚在一起想为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时,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想让别人去努力以实现目标,而自己则坐享其成,形成“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因此需要依据“不平等原理”设计制度,拒绝权力、利益、贡献和分配的平均主义,采取选择性激励机制(selective incentive),提高个人为获得权力和荣誉而为组织多作贡献的可能性与积极性。层次化的福利安排能够有效激励个人且能保障基本公平。更重要的是,如果将部分人获得高级福利时的付费通过恰当方式回收成为公共财政的一部分,就可以有效提升基本福利,如通过“租税归公”的方式获取土地的自然增值(land value capture)并将其转化为城市集体财富,将会有效保障城市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
 
“基本福利”的内容也受制于一定的时空情境,其既从属于整个社会文化、价值观和美德的认定,也受制于现有发展条件下社会所能供给的水平。熊秉元借用科斯“社会成本”(social cost)的概念,认为实践性的正义应当是综合性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的最优组合。回到前文对于理论世界中“遍在非正义”居住现象的讨论,可以得到一种解释:在理论批判中,我们总是以高级福利的标准(即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正义,却常把超出基本福利而未达高级福利的现象理解为“不正义”(图4)。比如前文所述的旧城更新及其绅士化问题,理论认为“原住民”也需要实现居住在市中心的权利,现实情境下的社会正义曲线则可分为以下两段:保障“原住民”或是“新市民”应当享有同样水平的基本居住条件和配套设施,这两者可以被纳入“基本福利”范畴,任何人一旦低于这一标准均会得到规划的强制性安排;而“原住民”一定要居住在原址或者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改变,则是一个相对高级福利的标准,因为现有的技术条件无法让所有人都实现这一目标,而这种超出基本福利之外的内容并非“不正义”。

 

图4  “遍在非正义”的成因

 

4.1.3  系统

 

空间正义本身是一个“集体性”概念,但一般现实情境中的具体空间正义问题只涉及有限人群,相对于城市或者整个系统而言依然只是“局部”。因此,正如罗尔斯的“改善最不利者境地”和哈维的“跨地区乘数效应最大化”,局部空间正义实现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局部与整体空间正义的关系。尤其在当前整体空间规划和治理中,对于空间正义的修正总是按照“政策补丁”的局部方式进行。如果缺乏系统性的评估,那么原本旨在消除非正义的政策补丁可能又会引起新的非正义,从而背离了实践性空间正义的初衷。

 

4.2  对城乡规划启示 :基本福利的空间修复

 

理想状况下对现实空间正义的精确考量必须依赖无穷的计量和比较,但借助对“基本福利”的界定,我们可以简化现实空间正义的考量过程。笔者认为,实践空间正义过程中,城乡规划首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是对基本福利的空间修复,在此基础上才能不断寻求对更高级层次福利的再分配。基于对上述实践性空间正义概念的进一步推演,城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对情境的定义、对基本福利的界定、基本福利的再分配和空间正义的机制修复。其中情境是一定发展时期内的定量【相对于空间规划的周期,问题情境的变化周期更长,因此在具体某一规划实践中可以认为“情境”是一个定量】,因此后三者成为城乡规划实践空间正义的主要内容。

 

4.2.1  基本福利的界定

 

对基本福利的界定是空间正义走向实践的关键环节,而如何找到适合这一环节的行动者与行动机制是实践性方案的难点。笔者认为,城乡规划可能恰好是既有条件下界定基本福利的潜在理想工具。一方面,按照现有的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的制定已经是一个完善的凝聚共识的过程,既体现了政府、专业人员的意见,也包含了社会公众和个体的诉求。另一方面,现有的城乡规划实践已经在形式上包含了对基本福利界定的类似内容,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或总体规划发展目标体系中对于民生相关目标的设定等。
 
但对照基本福利的内涵与要求,城乡规划在现有内容和机制上还存在较大改进空间。规划中对于基本福利的界定内容仍然停留在自上而下的“指标赋予”或简单统计学意义上的分配,与空间的相关性不高。真正可操作的基本福利界定,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与空间相关联。同样,这种基本福利的界定本身也是非固定性的,如开篇提及的“全球财富分配差异加剧”。陈志武认为,与传统时期靠纯粹积累形成的财富不同,当前的财富包含了资本化的、对未来收入预期的贴现结果,财富构成的变化使得正义水平的最佳衡量指标应当由“消费均等”替代“分配均等”。因此,对基本福利的界定需保持开放性,不断寻求更优的界定方式,并以公共利益作为其核心以凝聚各方共识。

 

4.2.2  基本福利的空间再分配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空间再开发运动本质是一段争夺空间,以空间为载体对资源与利益再分配的政治博弈的历史,因此需要通过规划干预实现空间资源与设施的再分配,来修复非正义的空间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增量规划时期的再分配可以借助新增空间实现,但在存量规划阶段,由于增量空间的缺乏,帕累托改进的续存空间将缩减,从而导致获益者和受损者的关系更加紧张复杂,并导致潜在冲突出现。全球以“空间占领”为主题的运动,往往体现为对抗性的集体冲突和阶层对立,需要付出较高的社会成本,如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和泰国曼谷包帕素棉堡(Pom Mahakan Fort)旁历史社区的斗争等【“占领华尔街”运动内容参见大卫·哈维《叛逆的城市:从城市权利到城市革命》;曼谷包帕素棉堡旁历史社区运动参见迈克尔·赫茨菲尔德(Michael Herzfeld)的《精神的围城:曼谷的社区与政治》(Siege of the Spirits: Community and Polity in Bangkok】。当前中国城镇化条件下,寻求减少冲突和损耗的“和平路径”是基本要求和主题。因此需要以规划为平台,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促进城市各主体对话并参与规划之中,以基本福利为底线,保证所有空间尽可能达到基本福利水平,同时减少和消除空间再分配过程中潜在利益的冲突和社会对立。

 

4.2.3  空间正义的机制修复

 

当下,正义往往被简单表述为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某种物品,而不是对社会不正义的生产与再生产机制提出质疑和挑战。这种简单的解决办法本身不可持续,又极易导致新的非正义产生。因此,在保障基本福利的空间分配基础上,需要通过城乡规划引导修复面向空间正义的空间生产机制,从根源上形成可持续的空间正义。
 
这种机制的修复包含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微观上,需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实现在城市整体的空间正义框架下评估局部规划建设,判断局部建设是否符合整体基本福利水平以及是否会对整体空间福利水平产生影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动和政策再予以修正。宏观上,通过持续地对基本福利再分配,不断优化并重新定义整体基本福利水平,形成“界定基本福利—再分配基本福利—提升基本福利—界定更高的基本福利”的城乡规划循环(图5),引导空间生产机制不断向正义方向演化。如此,既能够扩展和提升公共福祉的覆盖内容,提升所有人的生活质量,也能够减少仅享受“基本福利”的“底线”人群和“底线”空间,增加城市中间层次人群(即中产人群)和空间的比重,优化整个城市的社会和空间结构。
 

图5  空间正义的机制修复过程

 

5  结语:更进一步的挑战

 
基于对空间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分歧”的困惑,本文对如何弥合此类“分歧”进行了初步理论尝试。“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空间正义从理论到现实落地的落差与解决难度,但问题之难不代表可以忽视“集体潜意识”。理解了“分歧”在哪里、目标在哪里,并建构起初步的理论原型是实现实践性空间正义的第一步,也是本文的核心着力点。未来如何从这一理论原型出发创建更具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和规划工具,还需要更多地结合中国当下社会语境,在更细致的理论结构与实践中进行检验。
 
再次回顾理论批判和现实世界中“空间正义”问题产生的根源,其本质是规划理论在应对复杂现实世界时不恰当的理论抽象。在日趋多元化、动态和复杂的城市规划中,更需要反思和修正规划理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和思维方式,寻求理论与实践之间“实践性”的规划理论接口。

 

作者:陈昭,硕士,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chenzhaoup@gmail.com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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